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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与豁免

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

    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第二、驻在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派警卫人员)对外交人员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人身遭到侵犯;对那些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应依法惩处,并向受害者及其使馆表示歉意。例如,历史上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708年,俄国驻英国大使马特维也夫在行将递交辞任国书时,英国当局由于某些商人的唆使,在伦敦街上强行逮捕了他,以迫使他偿还贷款。但事后,他立即为友人所保释。英女王在获悉这一事件以后,令英外交大臣向大使表示歉意,并通知他说,犯人将受审讯并依法严办。但大使对这种表示并不满意,因此未递交辞任国书即离开英国。为了补救起见,英国指定其驻俄国大使为特使,在谒见彼得大帝时,转达女王的歉意。我国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也严加制裁。例如,975年3月8日凶杀犯程杰持刀砍伤法国驻华使馆随员勒瓦雷夫人,伤势严重。法院对程杰依法判处。许多国家则制定特别法律,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视为“违反国际法”罪而加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国际上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扣押外交人员作人质的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重视。发生这类事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受国出于其对外政策的需要,直接出面或指使某些人干的;另一种则是在接受国未尽到保护外交人员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980年3月哥伦比亚“四#83;一九运动”组织,趁多米尼加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大使馆举行招待会之际,袭击了该使馆,把正在使馆参加招待会的十六名大使和临时代办扣作人质。各国政府对这一事件反应十分强烈。

    为保障外交人员得以执行正常职务,联合国大会曾于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98年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并防止发生这种事件。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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