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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机关

才享有某些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代表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须视派遣国的条件和工作需要而定。一般设有办公室、政治处、行政处、领事部等。派驻有武官的外交代表机关还设有武官处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设置。不少国家驻外使馆还设有商务参赞处、文化处等。我国在不少国家的使馆还设经济参赞处。

    有的国家外交代表机关人员少机构也小不分设各机构仅由少数外交人员兼管各方面的业务工作。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如在本馆馆址以外另再设立作为使馆一部分的办公处所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三、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

    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有: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代表本国政府同接受国政府进行联系和办理各种交涉商谈两国关心的国际问题和交涉两国关系上存在的问题等等;3.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企业在接受国中的利益;4.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即通过接受国公开的报刊、出版物、广播以及同接受国官方机关接触等途径了解和调查接受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和事态并向本国政府做出报告;5.促进本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机关除执行外交职务外也可行使领事事务的职能。

    四、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终止

    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终止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有因两国断交的例如1981年西班牙驻危地马拉使馆被烧毁并造成十人死亡西班牙政府决定同危地马拉断绝外交关系。有因驻在国内部局势动乱而引起的例如1979年乍得国内战乱局势动荡驻乍得的外国使馆被迫纷纷撤离。

    终止外交代表机关的职能有时由一方提出并限定对方撤馆时间另一方为了报复也可随即采取同样措施。

    有时因派遣国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暂时终止馆务活动。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终止后派遣国可委托友好的第三国代理其在驻在国中的利益并代办部分事务如领事签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