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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

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沟。违者处刑录问检法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宋代在州府以上的审判机构。皆由狱官审清案情。再由法司检出适用法条。然后判决。这种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的作法。对于防止司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常重要的举措。审判分离的出点甚好。跟法院检察独立一样。卢俊义根据这个精神。又进一步加强了。在法院检察院两院内部实行部门细化和各部门独立互相不干涉的政策。不过地方长官是无权干涉法治的。因直接向上级两院回报。不受地方长官管辖。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不用担心官大于法。元府内部各个结构只做内部流动。专人专用。

    为了防止上诉过程中出现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规定受理民刑上诉案件的州或监司绝不能指派审司法机构审|。上诉到州级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属官审理。“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上诉到监司的案件。则是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定夺。“若|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越诉。“诸受诉讼应取会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实。具事因及官吏职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违法官吏要“重行黜责”。在最大程度上体了严格回避的精神。这种严格回避的精神很是先进。了废除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外。其他都继承进了《齐国刑法》。

    对证据的重视是宋代司法审判的一个特色。契据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这与契约制度的展有关。宋代关于契约的条件书写格式保存方式等等皆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许多的民事行为都需要作成文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通过文书形式确定的。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最能直接反映|实的法律关系。其作为民事审判证据的意义十分重要。所以官府在审理民事诉讼时。非常重视书证的作用。往往根据这些书证便直接对民事议作出裁决。“易有争。司定夺。止凭契约”。“大凡官厅财物勾加之。考察虚实。则凭书”。审判案件的官员注意对各种证据的搜集鉴定。甚至于亲自到地头田间实地调查丈量取证。宋代检验制度。犯现场勘验技术法医学在死伤案鉴定中的运用。是当世界的最高水平。在齐国的《法》里面。也继承了宋律里证据第一精神。同时加强法医的培训

    特别值的一提的是宋律还规定民事审判要给当事人放判决书(这在宋代被称为断由)。判决书中要写清楚案件的事实经过。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等。宋政府实行断由制度的最初用意。乃在于为了防止人户轻意越诉。“如有翻异。仰缴所给断由于状。不然不受理。使官司的以参照批判。或依法移索不失轻重。将来事符前断。痛与惩治”。其立法之用意。最初虽|要是为了防上人户越诉。其后则更是起到防止官员舞弊。保障民事审判正常进行的作用。断由制的实行。较为有效地防止了司法官员的司擅断行为。这是宋代司法较之其他同时代国家和既往朝代先进的重要体现。判决书一点也在齐国《刑法》里的到继承和扬光大。与此同时规定了逮捕书之类的文书。

    继承宋律部分精神内涵和规定的基础上。再因地制宜地拿后世先进完整法律法规大量地拿过来。再根据宋末的时代特点做些调整。就逐步构成了齐国的全部法律体系。当然还有很多细节法律需要议法院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修订。

    宪法后。又拟定了一系列法律。国防法类:开疆扩土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武器管理法突事件应对法;行政法类:汉籍法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公务员法监督法基层公民自治法(保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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