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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章 大理寺和枢密院

    照曾华的改制草案他把“异世”的三权分立原则巧来了。只是当时的人们还意识不到这一点而只是以为这不过是曾华分权制衡的帝王之术。将权力分别交给不同的部门然后互相制衡牵制达到既能最大程度地帮助他处理国事又能避免一家独大擅权。

    曾华把行政权给了尚书行省把立法监察权分别给了中书行省和门下行省。而三权分立的第三权-司法权曾华把它交给了大理寺。大理寺相当于北府最高法院一是掌司法诉讼审刑断事天下断案。凡各地所判案件定罪至流、死皆上大理寺审定核准而大理寺也有权力从地方各级法司调阅审查任何一件它觉得有问题或者是检察总署、法务部、都察院申诉的案件而它的审判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果。

    二是具有律法最高裁定权。地方各级官府有司一旦有其它有司或者贵族百姓申诉其行为违法都会先到地方法司审理判决。一旦地方法司认为该有司行为违法不但其行为无效主官和相应官员都要被该级检察署诉讼追究责任。而尚书行省、中书行省、门下行省和它们下属的机构有司则由大理寺直接审判一旦裁定违法下场跟地方有司差不多连平章国事、参知政事也难逃被追究的结果。

    大理寺由七名大理寺正卿和十八名大理寺少卿组成十八名少卿分审刑少卿和断事少卿。分别主理刑事和民事。正卿和少卿由平章国事提名中书行省通过门下行省没有行封驳权进行否决则最后由曾华任命任期终身。

    平章国事是不能任意任免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他拥有的只是提名权而已。平章国事只有在正卿和少卿缺额时才有机会提名要不然就是全体大理寺正卿和少卿跟他意见不合也只能干瞪眼。

    由于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位高权重除了任命复杂外。免职出缺也非常复杂。因为曾华希望这些司法官能避免外界干扰。保证最大程度上地司法独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只有两种方式离职。一是正卿和少卿年满六十岁。或者是任职满三十年必须请辞。

    这一种请辞的正卿和少卿都会被保留原来的俸禄享受极高的礼遇。当然也不免除正卿和少卿自己中途请辞不过这一类请辞无论是由于身体原因还是其它“压力”都不会享受到前一类请辞的待遇。

    二是正卿和少卿审刑断事不公。有违法渎职的嫌疑或是昏庸无用失职不作为尚书行省法务部中书行省都察院都有弹劾权一旦弹劾案在中书行省立案必须有过三分之二的朝议郎同意才算通过。而门下行省也没有行使封驳否决权那么曾华就会依据该弹劾决议案罢免被弹劾的大理寺正卿和少卿。

    大理寺在各地设分支机构。设州、郡、县三级理判署。是为法司行理法裁判职权。州理判署设十六名州判官郡理判署设十四名以上郡判官。县理判署设十二名以上县判官州判官和郡判官均由大理寺正卿和少卿和议任命县判官由州判官合议任命都分审刑、断事。而所有判官和检察官类似都必须是律法学院毕业地精通律法。

    由此可见大理寺及其下属地各级法司职权极重可以极为有效地监督地方各级官府。所以说地方各级官员除了畏惧喜欢神出鬼没“微服”四处探访地都察院御史剩下的就是这各级法司的判官。许多喜欢读报刊有“学识”的北府百姓在遇到官府处事不及或者不公时最是喜欢去理判署一张讼纸就可以把官府告了。断事判官和当地官府的行政官员有很大不同从进学到为官都不是一个“系统”的攀不上什么交情。而且断事判官在每一个地方只能任职三到五年过后就会转到其它地方去了。加上法司的费用俸禄等拨款都是由户部直接拨付再在内部一级级下跟各地官府没有太多地关联。所以法司判官们断起案子来可没有那么好交情可讲而一旦被他裁断违法不但以前的行政处理无效还要背上处分不比被御史弹劾来得轻松。

    接下来是非常关键的军事机构。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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