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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章 如此真相

或尸体发现处亲自并及时验尸。若因其延误而使尸体发生变化,妨害验尸结论,该州县官将被处以杖刑六十。若本地州县官因公外出,则邻近地区州县官有责任代其验尸,无正当理由拒绝代为验尸者,将降官三级调用。

    余杭知县刘锡彤带领仵作沈祥、门丁沈彩泉赶去验尸时,尸体已经开始肿胀变异:口鼻内有血水流出,躯体软而不僵;指甲和趾甲呈暗灰色。仵作沈祥缺乏专业素养,将口鼻内有血水流出写成“七窍流血”,将指甲和趾甲的暗灰色写成“青黑色”;门丁沈彩泉居然也有资格参与验尸,并根据“个人经验”,做出了葛品连中砒霜之毒而死的结论。

    按照大乾律法规定,知县刘锡彤有责任亲自按照标准验尸教材《洗冤集录》一一核对仵作的验尸报告。《洗冤集录》里说:“服砒身死者牙根青黑,七窍迸血,嘴唇翻裂,遍身发小泡。”且不论《洗冤集录》是否精准,但很显然,葛品连的尸体并不符合这些特征。而且,在此之前,葛品连的亲属和邻居等许多人都见过未变异的尸体,只要略加询问,即可澄清葛品连是否中毒而死。但刘锡彤显然认为这些进一步的求证都没有必要,他在内心深处,已然将杨乃武与葛毕氏的“奸情”和葛品连的死,很自然地联系到了一起。

    葛品连的“死因”被确定之后,刘锡彤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寻找支持这一“死因”的证据,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首先需要的就是葛毕氏的供词,在刘锡彤的案情规划里,葛毕氏已经被确定为因奸谋夫的凶手,所以,他的讯问直奔“毒从何来”。

    葛毕氏没有下毒。自然无从回答毒从何来。刘锡彤现场讯问无果。遂将其带回县衙严刑拷打。据《申报》披露,葛毕氏所受之刑乃是“烧红铁丝刺乳,锡龙灌水浇背”,这种流传至今的酷刑,想想都令人不寒而栗,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当然,以葛毕氏的姿色,施刑者会不会用什么别的手段来代替就不得而知了。

    酷刑之下。什么样的供词都不难得到。站在葛毕氏的角度----刘锡彤既已“确认”葛品连死于毒杀,自己又被“确认”为凶手,而市井间沸沸扬扬的自己与杨乃武的流言,葛毕氏必然也是知道的,于是乎,诬攀杨乃武,就成了葛毕氏在酷刑之下,“理所当然”的选择。

    举人杨乃武随后被带至县衙。按照葛毕氏的口供,杨系十月初五给了她砒霜,但杨乃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十月初五因事外出。并不在余杭城内。案情开始出现重大疑点,严重偏离刘锡彤“经验丰富”的“主观判断”。倘若刘锡彤能够抛弃先入为主的成见。及时重新审视案情,这一冤案或许可以就此打住。

    但事实是:杨乃武的举人身份让刘锡彤颇为恼火,因为按照大乾律法,他无权对一个举人动用酷刑。刘采取的手段是将案子上报杭州知府衙门,要求革去杨乃武的举人身份。为掩饰己过,刘锡彤压下了杨乃武所提供的一连串证人的证词,未将其收入卷宗上呈知府衙门。

    于是乎,杨乃武丧失了举人身份。酷刑之下,要什么就能有什么。只不过这一次动用酷刑的,换作了杭州知府陈鲁。杨乃武承认下毒之后,证据链条完整性的下一环就是砒霜的来源。杨只得攀诬了一家名为爱仁堂的药铺,并指认卖给自己砒霜的药铺老板名为“钱宝生”。

    案情至此似乎已经水落石出。孰料传唤到堂的爱仁堂老板供称:自己并不叫“钱宝生”,而叫钱坦;更是从未卖过砒霜给杨乃武。案情至此再次出现重大疑点,倘若当时官员能够摒弃成见,重新审视案情,则冤案仍有可能澄清。但刘锡彤反而前去“诱供”证人钱坦,承诺只要他指证杨乃武,保证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并威胁说:杨乃武已全部招供,如果钱坦拒绝指认,则有包庇之罪。如此,钱坦的“证词”也顺利到手了。一场证据链条完美的冤狱,就此完全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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