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一六二章 农业部的运作(三)

用权分开对待,因此留下了许多并不完善的地方,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的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致新一轮的土地兼并也有抬头之势,因此在1953年到1956年,中国又进行了一次土地改造,才正式确实了土地公有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彻底分开。

    在后来的数十年时间里,中国的土地制度又经过了多次调整,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而也就从根本上断绝了土地兼并。

    当然,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成为一些恶意的评论者,还有失败者重点攻击的目标,说成是在取得政权以前,把土地分给农民,以争取民心,但夺取了政权以后,立马就翻脸不认,把土地又从农民手上收走,甚致将后来由于国内生产的有限性,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粮荒,也归罪于新中国的土地制度。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改造运动,是以前土地改革运动的一次补充,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没有后来的土地改造运动,那么以前进行打土豪分田地,不过是中国历史上土地的“分配----兼并----分配”的轮回而己。

    因此李松晨才提议,既然旧时空的经验证明,必须在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那就干脆直接把土地收为国有,就算不能一下孑将所有土地全都收为国有,但也应该将绝大部份的土地收为国有,再重新分配给农民。

    听了李松晨的解释之后,众人虽然并不完全赞同,但也不好再说什么,毕竟土地制度这并不是财政部、人事部的职权范围,因此让执委会去决定吧。

    而按照李松晨的提议,土地分配并非以户为单位,而是按人口分配,每一个成年劳力可以分到五亩地,未成年人年满十岁,可分三亩地,等成年以后,可以加分二亩。这样按一户五到六口计算,可以分到二十亩左右的土地,基本可以保正一户的生活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定为终身制,但不能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且随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发生变化,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婚姻、分户形成新的户籍,土地也随之发生变化,而如果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死亡或违反相关法律,土地使用权将收为国有,进行重新分配。如果家庭出现新的成员,在年满十岁以后,也可以向乡政府申请,分配土地。

    农民的自有土地,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决定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不过互换的对像只能是其他的自有土地,而自有土地进行转让时,政府有优先的收购权。但如果自有土地达不到土地分配的标准,也可向乡政府申请,得到补充,但补充的土地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

    农村的税收制度,目前暂时采用实物地税的方式,这是因为现在穿越集团还没有自己流通的货币,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收购管理部门,而这个时代中国的金融制度、货币制度十分混乱,因此还是采用实物地税的方式为好,等以后穿越集团建立了自己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且完善机构建设之后,再实行货币税收。

    无论是自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统一收取四成地产收成所得,而且是一次性收取,不再有其他税收、後役,而交纳税收以后的其余可以由农民自行处理,但政府有优先收购权。这个税收标准,也是参考了目前天津地区的农民收入情况做出的,一般农民普遍交纳的税收都超过了五成,而有些雇农甚致超过了六成,因此四成的税收,实际己经减轻了农民相当的负担。

    对于李松晨制定的税收标准,财政部并无异议,因为财政部现在急需要一个稳定的

    -->>(第2/3页)(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