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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签约天极音乐国际

这个苏琳应该没有独自作词作曲而且会那么受欢迎的实力要知道仅仅在港台这两个地区一个月3o万张cd唱片的销售量在娱乐界歌坛长期不景气的环境下相当于最顶级当红歌星的水平了因此不可能达到要求那这个条约也就不存在了)。最后关于苏琳个人官方网站的那条夏以哲看了一遍就同意了一方面是因为夏以哲没有意识到这里面所包含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因为天极公司本身现在还没有正式的网站只有一个小网页更别提为旗下的艺人做专属官方网站了。

    经过一下午的商谈双方达成以下的合约天极公司的总经理夏以哲、歌手苏琳、苏琳的经纪人江枫都在这份合约上签了字:

    1、天极公司为苏琳的签约唱片公司及经纪公司苏琳为天极公司的签约歌手在合约期限内其所有音乐歌曲的版权归天极公司。

    2、合约为三年有效或者满足三张歌曲专辑(非精选专辑)和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的条件。(每张专辑包括cd唱片专辑、dvd版mv录影带专辑)

    3、出专辑之前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合约期限内培训是否完成由企划兼制作统筹纪翔审核。

    4、唱片公司可以合理安排有关的通告包括宣传、签唱会、电视节目、歌迷见面会、商业演唱(非个人演唱会)等等且这部分的利润收入全部归天极公司。

    5、合约内的一场大型售票个人演唱会利润全部归天极公司所有。

    5、保留歌手苏琳专辑里每歌作词作曲的自主性唱片公司可以提意见。至于专辑后期的编曲、混音、合音等加工制作过程要征求歌手苏琳本人的意见和想法。

    (此项合约成立条件:第一张专辑cd唱片港台地区至少要保证一个月销售3o万张否则无效且如果没有3o万张第一张专辑将不计算在合约专辑里。)

    6、歌手苏琳无基本报酬苏琳从天极公司获得的报酬将从其每张专辑的利润中抽取抽取额度为每张专辑利润的5o%。

    7、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不接受一切影视活动天极公司不得要求。

    8、在合约期限内歌手苏琳的广告权利自主但要在不影响干涉其歌手工作的情况下。如有广告活动产生的经济利润天极公司有权获得其中头两个广告利润的5o%。

    9、合约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天极公司有第一续约的权利。

    1o、.su1in.net成为唯一的苏琳个人官方网站所有权属于苏琳个人。有关于苏琳的所有网络方面的事务或活动天极公司都要在此网站上进行。

    这份合约从字面上来看相较于原先的合约夏以哲这方的天极公司是毫不吃亏的虽然有的地方有所放弃但是都通过其它地方补回来了体现了夏以哲作为生意人从不吃亏打满算盘的特色。但是这份合约从内在上来看实际上是有利于苏琳和江枫这方的放弃一些死的固定的东西却得到了许多活的东西和控制权这个“有利于”也是在苏琳确实有实力江枫很熟悉了解而夏以哲不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这份合约签订以后第二天纪翔办事回来后一看就暴跳起来但合约是作为总经理上司的夏以哲协商签订的而且已经签订了他作为一个在旗下“打工”的人并且和夏以哲一向关系不好(前面说过了)所以纪翔也没有说什么只是心里暗骂夏总笨蛋。不过这些都是后话了。

    在签约完成过后苏琳被告之:明天来天极公司天极公司要安排一切相关事宜以及开始对苏琳的明星培训。具体要做的事情明天来天极公司后回到香港的纪翔会具体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