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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八面埋伏

    杨易父母的事件无论从法律上说还是现实官场的处理方式,都不能对该县长作出有力的惩戒,说到底,不过是个领导责任罢了,或许还扯得上负些连带责任,但都不能使他伤筋动骨。(手打小说)该县长即使是相应的负点责任,也就是仕途上不能再继续,或许还会被裁判作出一些经济上的补偿给杨易。但这又有什么用,杨易不需要这些,他是希望能弄死这个罪魁祸首。

    也不是杨易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也不是他想要迁怒,在杨易看来,社会对官员的庇护本来就有些过度,官员决策错误引发重大社会经济损失,却往往不用承担多少责任,这本来就不合理。但是杨易又不是包青天,何况就是包拯来也没有办法,这种潜规则本来就是为了保护整个统治阶层的利益,贸然想去改变是不可能的。放在封建王朝时期,这就相当于意图否定皇帝的权威,动摇整个国家上层建筑的合法性,是罪不容诛的。现在,当然没有这么严酷,但想达到这个目的同样是不可能的,寄希望于内部自发的否定自己的特权是天真的想法,如果有这种人也只会受到整个阶层的排斥,最终变成无所是事的闲人直至被挤出这个阶层。

    易丝毫没有逆天的想法,而且他也逆不了天,或许杨易是已经有了足够的实力来破天、毁天,但这不代表他能翻天、逆天。毁灭总是比建设容易!

    杨易不肯放过县长的主要原因还不在这里。‘法律不过是人情’这句话人人都知道,但这个‘人情’的本身是出自古代唯心论罪的时代,与现代的法律条文是格格不入的,就是以动机来决定人是否有罪。最能表现这种裁决方式的就是一句古话,‘有心为善,虽善不赏,无心为恶,虽恶不罚。’这正是对动机论的诠释。还有就是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一句话,‘其心可诛’,这也是遵循着动机论的原则。甚至现代生活中也到处充满了动机论,比如说‘好心办坏事’,这都是遵循着动机论的原则,动机论也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里的‘人情’。这作为历史悠远的对错行为衡量办法,是深深得到了所有阶层人民认可的,在本质上比法律更加合乎情理,是对法律条文的有力补充。

    但是实际操作困难太大,人心隔肚皮,现有的任何方法都无法证实人犯罪时的动机,所以只能以造成的损失来衡量,而不太去考虑其他的因素。现在反倒是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发展的比较好,就是陪审团制度,当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陪审团成员将通过综合考虑来判断是不慎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两者间的处罚是相差很大的,这就是遵循了动机论的原则。

    杨易信奉的也是动机论原则,不管是普通人的时候还是现在的地行仙身份,所以,他判断相关人员对自己父母的死亡该付多少责任的时候就是以动机论原则来判断。至于法律条文不能与之相符的问题倒是不难解决,他从谈家带来这么多人就是要根据杨易作出的判断来搜集相应刑责的证据来做审判,至于罪名是什么反而不重要。对能否找到足够的罪证杨易也是丝毫不担心的,如果该县长为人是真的一干二净,那也不会为再任一届而如此拼命了,显然是舍不得这多一任期的好处。所以杨易带来的地下势力联系人的任务就是借助本土势力的帮忙,找出该县长可能下手谋利的地方,并通过谈家在此地当过官的成员从官员层面上来确认,然后再通过检察组根据举报立案来寻找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让律师来判断该县长应为此付多少的法律责任,是否到了死刑或是无期。如果没到,那么再深入挖掘线索,寻找其他的证据来补充,湿毛巾绞一绞总是有水的,一直绞到杨易达成目的为止。

    当然,相关的责任人不只是这一个,至少还有提议擅自拆墙的县长亲信,拍马屁的拆迁公司负责人,都属于本身有仗势欺人想法的主要罪人,也都按照县长的套路去处理。比较说来最无辜的就是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他们本身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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