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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制度浅谈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1)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礼记-曲礼》:“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学者指出,殷商时期有可能实行族内通婚。这种情况到西周时被完全改变了。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礼记-坊记)。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标志,同姓则同族,血缘关系较近;反之,不同姓则不同族,血缘关系较远。当时的人们可能已经认识到族内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所谓“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国语-晋语》四)。当然,倡导族外婚还有其政治目的。“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郊特牲》)。所谓“附远”,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通过族外通婚这种频繁的政治联姻,可以用甥舅关系将各异姓贵族紧密联合起来。周族之所以能够控制广大地区,与其积极与各族联姻有一定关系。所谓“厚别”,就是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常。因为既然禁止通行亲族通婚,那么即使血缘关系亲密的男女之间也应当有所回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亲”等等礼的要求即是从此而来。

    (3)关于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缔结婚姻地情况

    儒家礼制规定。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缔结婚姻地程序

    根据儒家经典地记载。我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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