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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式国会政法熔权 申明亭前大选开锣

    虽然早在1533年葡萄牙人便在澳门建立起了市民议会。然而在之后的一个多世纪里“议会”这个泊来品对于仅一墙之隔的明帝国来说却一直都是一个极其陌生的事物。因为在那时的中国无论是饱读诗书的学者还是忙于生计的寻常百姓在心底里都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优越感。他们坚信天朝的制度是最完善最合理的。若说还有比这更高明的制度那就只可能存在于儒家学者们一直鼓吹的三代理想社会了。天朝是世界的中心是唯一的高等文明。那些红毛夷连毛还没有褪尽他们所谓的议会怎能同等级森严的天朝体制相提并论。

    而今中华帝国的国民们对自己的文明依旧怀有强烈的优越感但议会对他们来说已不再是陌生的东西了。七年前一个来自岭南的奇女子不但执掌起了天下的大权更将红毛夷的议会制度传入了古老的中原大地。在几乎亡国灭族的情况下中原的老百姓不但适应了女主的统治。对于与女主一同陪嫁而来的议会制度也一并接纳了。不过中国人向来就有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特殊力量。任何一种“泊来品”一旦踏上中原土地立刻便会打上“中国特色”的烙印。源生于欧洲大6的议会制度当然也不可能幸免。

    任何一个来自欧洲的传教士或商人当他们第一次见识到中华帝国的议会时总会情不自尽地评价道:“真有中国味!”且一致公认这种“中国味”在帝国的地方议会中最为浓重。与欧洲独立自治的市镇议会不同中华帝国的地方议会与帝国的行政机关一样拥有着严明的等级与制度。县议会、府议会、省议会逐级递升上下隶属。此外中华帝国的地方行政长官、司法长官均是由中央政府任命。依照女皇登基时颁布的《弘武宪诰》中华帝国的国会是由帝国各省直选产生。帝国相虽由皇帝任命但需要得到国会的支持才能就任组阁。国会有权否定内阁对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相下台。同样的相也可以主动上书皇帝要求解散国会。

    而17世纪的欧洲市镇议会一般都可以直选市长。像威尼斯那样的共和国还可以直选“总督”或“执政官”。形成类似后世三权分利的制衡体系。在这一点上中华帝国的执政体系虽然已经明确地分成了内阁、议会、司法三部分。可实事上现在的弘武内阁与弘武国会均由复兴党所把持。身为帝国相的陈邦彦同样也是复兴党的党魁。就算日后复兴党不再把持朝政帝国内阁也必须是由在国会中占有过半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才能组成。这种设定能最大限度的揉和内阁与国会之间的分歧使彼此的关系较容易协调稳固国家政局。但这种设定从某种角度上也让中华帝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高度熔合甚至连司法权也未能完全独立而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熔合了起来。而作为皇帝的孙露更是一方面执掌行政权另一方面又领导议会的立法工作。

    因此在欧洲人眼中的中华帝国议会并不标准。也不符合后世流行的“三权分利”概念。当然17世纪的欧洲仅有“分权”的理念尚未形成三权分利的理论。因此在中国传教的欧洲传教士们更多的是用古罗马的制度来对照中华帝国目前的制度。认为这个古老而又年轻的东方帝国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式的“混合政体”。即所谓的由君主制政体、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组成的混合政体。当然也有人依照中华帝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高度熔合的特点将其称之为“熔权制政体”。

    无论是混合政体也好熔权制政体也罢这个时代的中国人根本就不会在意别人怎么看待自己的制度。就好象只有把鞋子买回穿上后才知道它合不合脚。不把鞋穿上脚、仅仅凭着远远地打量几眼很难确定它合适不合适自己。同样的普通百姓也不会因为红夷传教士的几句介绍便认为现在的议会制度不妥当。他们只会根据政策实施的效果去判定政策的优劣。

    君权高而虚相权低而实。这本就十分迎合中国“明君良相”的政治文化传统。虽然自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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