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六章 破枷不易
绍泉的斡旋下,由纯亲王出马,总理海军事务衙门批准,这个湖南民间的航运公司好容易才开办成功。
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
这个障碍是怎样打破的?平定朝鲜甲申政变之后,在林逸青的暗中推动下,深刻认识到海军和新式陆军作用以及“朝鲜新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好处的大乾朝廷于9085年10月9日发布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粮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
林逸青之所以能够推动这道重要的上谕的下达,则是因为他把大乾朝的皇族整体拉下了水----许多民间新式企业的投资者,都是皇族成员,出于对自己的投资利益的保护,他们也要帮助林逸青促使朝廷下达这样一道谕旨。
如果从90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可以说大乾朝廷内部整整争论了2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两次禁烟战争以来历经数次内外战争,内外交困之下,迫使大乾朝廷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是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9086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海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海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乾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这一变革的影响可以说极其深远。首要的是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制度。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尽管仍然存在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乾国的民族经济已然走上了正轨,据罗特希尔德家族的调查研究,目前乾国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应为12%,比废除农奴制的俄罗斯帝国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导向,而是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它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
更为罗特希尔德家族所重视的,是这种经济自由对乾国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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