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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 小弟报告(中)

传统一直推行下去,这样才有可能在几百年后形成真正的君主立宪制。可,哪个掌权者会自缚手脚做出这样的牺牲出来?

    当然,这也是郭进并不是死心塌地的投靠铁木真,才能想得出这些东西来。不然就以他前世的那点见识,根本就不可能有这种大局观。不过,郭进也不得不承认,蒙古的这部法律还是很有其先进性的,其中的几条更是让郭进目瞪口呆。

    《成吉思汗法典》严厉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惟有这条法律规定了株连处罚;严厉惩罚同性恋“男子之间的,并处死刑”。

    其中还结合了游牧民族的生存环境、生活习俗和宗教禁忌等观念,对它们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制度“妻妾所生子女都有继承权”,不同于从前的幼子继承制及此后的长子继承制;“遗产不得收归国有”,对贵族领主利益的尊重;“保护战死者”,奴隶从战场上背出牺牲的主人,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财产,他人背出战死者遗体可继承其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也阐明了其特定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

    至于编者对“怯薛军”护卫军,亲兵制度,对决斗、饮酒、盗窃、通奸的法律规范的诠注,也减少了可能生的矛盾冲突,也极大的缓和了蒙古国内的阶级矛盾。

    至于这部法典最有意味最“前”的就是其中对信托制度的规范:“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

    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国内商业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还是因为征战的领将士也要财,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不得而知。现代的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国企的经理人们,若是受到了这样的严刑峻法所约束,不知道现在中国的经济秩序将会如何?

    法典的第五十二条是:“撒谎的,处死刑。”这一条若用于现代社会,恐怕结果会跟屠城差不多了,留不下几个“那颜”官和“哈剌出”民了。

    至于有人说这是因为蒙古人特别遵诚守信。可郭进却不已为然,在他看来,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都有和理性,一样并存善恶因子,一样会盘算诚信的得失,只看外部条件诱导什么方面占上风了。

    郭进更是相信,这一条是出于成吉思汗的个人性情才制订出来的,童年时孤儿寡母的惨痛经历使他对背信弃义深恶痛绝。